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6 02:06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
第 60 條
法醫師、檢驗員相驗屍體後,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,經檢察官簽章
後發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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