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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60 條
法醫師、檢驗員相驗屍體後,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,經檢察官簽章
後發給。
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60 條
  法醫師﹑檢察員相驗屍體後,應當場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,經檢察官簽章後發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