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3 04:31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
第 59 條
法醫師、檢驗員、執行職務所製作之報告或其他文書,應送請承辦檢察官
核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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