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6 22:08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1 月 25 日
第 7 條
證明之申請,經審查,因辦理案件之成績未獲通過者,非經過三個月以上
之時間,不得再行申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