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9 05:29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
廢止日期: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
第 2 條
直轄市或縣 (市) 各設行政執行處。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,合設
行政執行處;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行政執行處,不受行政區劃限制
。
前項轄區之劃分或變更,由行政院核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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