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第 2 條
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
一、行政執行處之設置,以每一直轄市或縣(市)行政區域設一處為原則,惟因地理
    環境及案件多寡,有合設行政執行處,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行政執行處之
    必要者,自不宜受行政區劃之限制,爰參考法院組織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於第
    一項明定之。
二、第二項規定各行政執行處轄區劃分或變更之核定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