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2 11:57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
廢止日期: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
第 7 條
戒治所置所長,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,綜理全所事務。但
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,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。
前項但書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,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,襄助
所長處理全所事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