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0.04 16:38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
第 189-1 條
損壞礦場、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,
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
罰金。
損壞前項以外之公共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,致生危險
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,亦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