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7 17:06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第 180 條
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因過失決水浸害前二條以外之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
罰金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