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9 18:32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
第 175 條
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
下有期徒刑。
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
刑。
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,致生公共危險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