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06 08:15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
第 2 條
民法親屬編施行前,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,或其時效期
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,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。但自其時效
完成後,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,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
,不在此限。
前項規定,於依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,或其時效期
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,準用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