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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2 條
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
原條文移列為第一項。因民法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二有新增消滅時效之規定,則關於此
項規定應如何適用,宜有明文,爰增設第二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