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工作未完成前,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