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耕作地之出租人終止契約者,應以收益季節後,次期作業開始前之時日, 為契約之終止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