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。
耕作地之承租人,因不可抗力,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,得請求減少或免 除租金。 前項租金減免請求權,不得預先拋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