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457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租金減免之請求權,在保險制度完備之國,其實用甚少,然在未完備時,為保護
承租人計,其請求權極為必要。故本條規定耕作地之承租人,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
或全無者,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。此第一項所由設也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又租金減免請求權,耕作地承租人因受出租人之壓迫,而預先拋棄減免請求權,亦事
實上所難免。故為保護經濟弱者起見,特設禁止之規定。此第二項所由設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