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0.14 09:21
現在位置:
民法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民法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施行狀態: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
司法院另定之。
第 364 條
買賣之物,僅指定種類者,如其物有瑕疵,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,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。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,仍負擔保責任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12
歷史法條
1
立法理由
1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