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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民法 第 364 條
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
謹按買賣之標的物,僅指定種類者,如其物有瑕疵,得使買受人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
瑕疵之物,以省解除契約,或請求減少價金之煩,蓋以計當事人之便利也。但對於另
行交付之物,仍須使出賣人負瑕疵擔保之責任,方足以保護買受人之利益。故設本條
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