謹按買賣之標的物,僅指定種類者,如其物有瑕疵,得使買受人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 瑕疵之物,以省解除契約,或請求減少價金之煩,蓋以計當事人之便利也。但對於另 行交付之物,仍須使出賣人負瑕疵擔保之責任,方足以保護買受人之利益。故設本條 以明示其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