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0.11 02:06
現在位置:
民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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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民法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施行狀態: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-1 條條文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會同
司法院另定之。
第 22 條
遇有下列情形之一,其居所視為住所: 一、住所無可考者。 二、在我國無住所者。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,不在此限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6
相關法條
7
歷史法條
2
立法理由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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