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0 11:12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行政程序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第 129 條
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、廢止或變更原處分;認申請
為無理由或雖有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,如認為原處分為正當者,應駁回之
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