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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0.08 05:38
現在位置:
行政程序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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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行政程序法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
第 121 條
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,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。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,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;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,亦同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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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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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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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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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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