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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3
三、檢察官依前點之聲請,轉介修復前,應自行或委由適當之人說明及告
    知下列事項:
(一)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。
(二)告知相關程序。
(三)告知得行使之權利。
    前項說明及告知,得使用文字、圖畫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輔助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