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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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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於轉介修復實施完成後,檢察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自行或委由適當
      之人,辦理事後追蹤或品質管制之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