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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
15
十五、檢察機關自行辦理或轉介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,得訂定實施
      期限,並得訂定費用支付標準。
      前項之實施期限,於必要時得延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