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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15
十五、檢察機關自行辦理或轉介機關、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,得訂定實施
      期限,並得訂定費用支付標準。
      前項之實施期限,於必要時得延長之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