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第 28 條
前條第一項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人姓名。
二、主文、事實及理由。
三、機關及首長。
四、年、月、日。
五、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、期間及其受理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