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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06 21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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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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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
公發布日:
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第 28 條
前條第一項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 一、申請人姓名。 二、主文、事實及理由。 三、機關及首長。 四、年、月、日。 五、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、期間及其受理機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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