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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
第 3 條
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,由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
、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。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
社會工作師、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數均不得少於一人。
前項之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均須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工
作經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