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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 3 條
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,由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
、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。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
社會工作師、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數均不得少於一人。
前項之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均須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工
作經驗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