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,由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 、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。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 社會工作師、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之人數均不得少於一人。 前項之精神科專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均須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工 作經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