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處分評估小組宜由具備專業知識之精神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、學者專家 及得為身心障礙者表達意見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組成,並就其組成人數、最低人數限 制、組成成員之資格為原則性之規範以資明確,爰為本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