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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20 條
本辦法施行前,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,尚未作成懲罰處分
者,適用施行後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