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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20 條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為保障受懲罰者權益,規定本辦法施行前,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,尚 未作成懲罰處分者,適用施行後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