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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第 13 條
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,排定接見梯次,必要時得
依實際狀況調整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