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立法理由
友善列印
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3 條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考量各機關設置之通訊設備數量、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件數 、機關戒護人力及勤務安排等情形不一,規定由機關排定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梯次, 並適時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