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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13 條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考量各機關設置之通訊設備數量、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件數
、機關戒護人力及勤務安排等情形不一,規定由機關排定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梯次,
並適時調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