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
公發布日: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
2
二、本分署應設置哺(集)乳室(以下簡稱本室),並配備扶手座椅、冰
    箱、洗手台、尿布台等,應愛惜使用,且不可攜出、不得擅自移動或
    調整,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。其他裝備如吸奶器、奶瓶、冰桶、嬰兒
    用品等,由使用者自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