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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哺乳室使用須知 2
二、本分署應設置哺(集)乳室(以下簡稱本室),並配備扶手座椅、冰
    箱、洗手台、尿布台等,應愛惜使用,且不可攜出、不得擅自移動或
    調整,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。其他裝備如吸奶器、奶瓶、冰桶、嬰兒
    用品等,由使用者自備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