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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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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檢察機關受理聲請後,應建立被害人資訊,並將核准與否之結果通知
    聲請人;聲請經核准後,由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發送帳號通
    知訊息,於聲請人變更密碼後,再發送案件資訊通知訊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