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
第 17 條
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
第二條關係:
一、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。
二、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
    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重大不治之病。
八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九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,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
求終止之。
對於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於事前同意或事後
宥恕,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,不得請求終
止。
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,有請求權之一方,自知悉後已逾一年
,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,不得請求終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