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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7 條
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(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)
現行
第 2 條
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