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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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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,經該管政風機構主管同意後,得要求本機關
    (構)及所屬機關(構)提供文書、物品、電磁紀錄或相關資料。
    前項要求未獲同意或辦理上有困難時,該管政風機構得報請上級政風
    機構依相關程序協助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