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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 6
六、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,經該管政風機構主管同意後,得要求本機關
    (構)及所屬機關(構)提供文書、物品、電磁紀錄或相關資料。
    前項要求未獲同意或辦理上有困難時,該管政風機構得報請上級政風
    機構依相關程序協助辦理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