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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臨時人員考核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
7
七、臨時人員之獎懲標準如下:
(一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嘉獎:
      1.工作勤奮、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,有具體事蹟者。
      2.愛惜公物、撙節公帑,有具體事蹟者。
      3.熱心公益,拾金不昧或與其他公務有關之行為,有優良事蹟者。
      4.任勞任怨,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者。
      5.對上級交辦事項,圓滿達成任務,成績優良者。
      6.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記功:
      1.工作上之貢獻或建議,對機關績效增進具有顯著成效者。
      2.對意外事故之發生,能適時處理反應,或即時搶救,使機關免受
        損失有具體事證者。
      3.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,克服困難,圓滿達成任務,著有績效者
        。
      4.其他具體優良事蹟,足為一般表率者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申誡︰
      1.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,情節輕微者。
      2.言行失檢,損害機關或他人聲譽,情節輕微者。
      3.對上級交辦事項,執行不力,情節輕微者。
      4.過失毀損或遺失公物,情節輕微者。
      5.處理工作不當,致生不良影響,情節輕微者。
      6.曠職繼續達四小時,未達一日,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。
      7.不服從指揮、監督或糾正,情節輕微者。
      8.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,情節輕微者。
      9.其他違反規定事項,情節輕微者。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記過︰
      1.處理本職工作不力,或擅離職守,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。
      2.對上級交辦事項,無故積壓延宕,或敷衍塞責,致生不良後果。
      3.誣控濫告,言行不檢,或無端滋事,致影響機關聲譽或秩序,情
        節較重者。
      4.不服從指揮、態度傲慢,經勸導無效,致影響工作推行,情節較
        重者。
      5.有毀損公物,浪費公帑,或遺失公物,有具體事證者。
      6.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,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者。
      7.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,情節較重者。
      8.在外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。
      9.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,情節較重者。
    記功、嘉獎或記過、申誡之標準,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、動機及影響
    程度等不同,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。
   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;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;申誡三次作為記過
    一次;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。
    年度內核定之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,不得與專案考核獎懲相抵銷
    ;嘉獎與申誡抵銷;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,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
    ;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,抵銷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。並按下列標準
    於年終考核時增減分數:
(一)嘉獎或申誡一次者,增減一分。
(二)記功或記過一次者,增減三分。
(三)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者,增減九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