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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
公發布日: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第 23 條
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,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。於判斷交易
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,應注意其形式及實質關係。
財團法人應依下列規定,說明其業務狀況:
一、重大業務事項: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,包括合併
    其他法人、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、營運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
    。
二、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:
(一)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、監察人之出席費、車馬費及酬勞。
(二)支付董事、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,應說明其姓名、職位、所提
      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、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