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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3 條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參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規定、企業會計 準則公報第十四號關係人揭露第六條等規定,明定財團法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, 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及說明業務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