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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第 8 條
申請合併許可之財團法人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,存續法人應向法院聲請
變更登記;消滅法人應聲請解散登記;新設法人應聲請設立登記。
前項情形,財團法人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或法院公告後十五日內,將證
書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