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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財團法人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第 30 條
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予糾正,並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
不改善者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:
一、違反設立許可條件。
二、違反本法、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、捐助章程或遺囑。
三、管理、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。
四、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,已不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