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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財團法人法 第 30 條
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一、明定財團法人廢止許可之要件,以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法令、捐助章程或遺囑運
    作,並避免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,俾利主管機關監督。
二、序文「廢止其許可」與民法第三十四條「撤銷其許可」用語不同,係考量民法第
    三十四條所定「撤銷」,性質上實為「廢止」,即主管機關將已生效之合法行政
    處分予以廢棄,使其失去效力之謂,併予敘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