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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行政函釋

法規名稱: 財團法人法 第 30 條
1.
發文日期:112.11.08
要  旨:
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 項規定,係規範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
,除保值外得為適當投資,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,惟仍須秉持安全可
靠原則為之,避免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,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
項公益事業之財力
2.
發文日期:111.11.24
要  旨:
有關「捐助財產總額之最低數額」認定事宜之疑義
3.
發文日期:109.11.19
要  旨:
財團法人設立之捐助財產,其中以股票所為捐助部分,因評價損失致有減
損,而產生低於捐助財產總額時,若該財團法人確未曾依財團法人法第
19  條第 4  項規定動用該捐助財產,即不屬於同條第 6  項情事
4.
發文日期:109.10.06
要  旨:
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43 條第 3  項規定疑義之說明
5.
發文日期:109.07.02
要  旨:
倘財團法人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 項運用財產之規定,主管機關
得對該財團法人予以糾正,並命其限期改善;屆期不改善者,主管機關得
廢止其許可
6.
發文日期:109.06.24
要  旨:
財團法人以其財產(含捐助財產)購置業務所需之不動產,符合財團法人
法第 19 條第 3、4 項規定
7.
發文日期:109.05.20
要  旨:
如財團法人將現有捐助財產中之外國貨幣存放金融機構,因外幣匯率波動
,致使捐助財產於進行外幣評價而產生低於捐助財產總額,非屬財團法人
法第 19 條第 6  項情事,主管機關尚無從依該條項規定辦理
8.
發文日期:109.03.03
要  旨:
有關財團法人動用捐助財產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須有財團法人法第 19
條第 4  項所定例外情形之一,方得動用。財團法人以基金填補短絀或動
用捐助財產,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,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。財團法人
賸餘財產之歸屬,應依其章程規定,惟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社團法人
9.
發文日期:108.07.11
要  旨:
財團法人法第 44 條規定參照,財團法人行使其持股公司股東權是否屬該
條第 1  款所定「財產之管理及運用」、是否應經董事會決議後方得行使
該股東權,因股東權種類繁多、性質有別,其代表權認定及行使股東權代
表人指派,並涉及公司法解釋適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於釐清具體事實
後,本於職權加以判斷處理
10.
發文日期:108.05.29
要  旨:
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 項第 5  款規定參照,該款規定於立法院審議
過程中協商增訂時,既無使其溯及發生效力之立法意旨,復經衡酌法律安
定性,關於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財產運用方法,如係購買股票且
已超過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5%之範圍,或購買持有單一公司股票並對該公
司持股比率已超過其資本額 5%之範圍者,毋須調整賣出股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