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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財團法人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第 22 條
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、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,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。
違反前項規定者,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