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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財團法人法 第 22 條
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一、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目的,為防止假公益之名而圖私利之弊,爰於第一項明定禁
    止其為分配賸餘之行為。又違反本條規定之分配賸餘行為,屬違反法律禁止之規
    定,該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為無效,自不待言。
二、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行政罰。